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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文标题常见错误例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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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林创作 发表于 2014-3-15 11:28:33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 
公文标题常见错误例析
苏武荣
    公文标题是公文的"眉目",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它的作用主要在于揭示公文的来源、中心内容以及发文的性质和要求。公文标题不规范,直接影响到公文的办理、归档和利用,也影响到公文的质量和阅读者的感受,甚至还会影响到一个单位乃至整个系统的形象。0 E6 v3 W7 Y( b& P; M
    本文例举公文标题常见错误,并作粗浅分析。6 x1 q0 W* I) y8 ]
    一、随意省略
* ^, o: X9 |) X1 k% E9 f) O    例1:《通知》
( h4 b5 ~9 ?/ {4 v1 q    例2:《滨海市人民政府决定》# g1 O5 ]( h& ^9 s" B
    例3:《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》
- I4 {0 r5 L- [5 I9 R    例4:《滨海市文化局关于2013年文化下乡工作安排》
; F$ T9 R! e. l
    与一般文章标题相比, 公文标题的一个最突出的特色就是要素化。2012年4月16日新出台的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规定,标题"由发文机关名称、事由和文种组成"。 也就是说,一个完整、规范的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、事由和文种三要素组成,让受文者一看就明白这份公文是哪个机关发来的,说的是什么问题,是什么种类的公文。: K1 \& s9 M) {$ L& W- C* x" g
    上述标题中,例1既无"发文机关名称",又无"事由";例2有"发文机关名称"和"文种"而无"事由";例3无"发文机关名称";例4无"文种"。省略"事由"使受文者看不出标题所反映的主要内容、事项和基本观点;省略"发文机关名称",受文者只能从版头、落款署名中才可看出这份公文是哪个机关发来的,不利于公文运转和办理,也不利于公文标题的引用;省略"文种"会使受文者不得要领,例4标题究竟是发给下级机关的"通知"还是发给上级机关的"请示"。
    二、文种错用
3 V* [* n! Y# ~5 }! R& y/ w( b9 Q    例5:《滨海市科技局关于申请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报告》, w, @3 l  i' _) v) J
    例6:《滨海市科技局关于提请转发科技创新工作方案的报告》) l- E; w0 e# n' k, X
    例7:《滨海市科技局关于三年来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请示》
6 ~# I' q5 {6 I2 Y' e' B    例8:《滨海市农业局关于组织干部外出考察的请示报告》7 b* {$ `" \# ]+ u! ^$ u
    例9:《滨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建立滨海市供销合作社工人中、高级技术培训站的批复》/ [  }2 {3 U1 V
    例10:《滨海市公安局关于安鼎车辆通行路段实施靠右通行管制的公告》
7 t$ F3 n" E$ S8 b; ]3 H1 k    例11:《滨海市经委关于促进消息消费的十条措施》' J  D, F# k2 P: \  C
2 Z$ l8 M0 ]; F2 E
6 L9 z* r( m- Y

; {' u1 g3 C! a! W& Z+ n
    本文只是例举一些有代表性的公文标题错误加以分析,实际存在的问题远不止此。造成这些错误的原因很多,一方面写作者主观上不够严谨细致,并且大都没有经过专业培训,操作时难免出错;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,公文文种和格式标准几经变化,加上日常行文时一些错误已经成为习惯,特别是一些高层机关错文被当作正解编入书中,以讹传讹,使更多人误解和错用。因此,贯彻执行《条例》,提高公文写作水平,任重道远,仍需多方给力。(本文已发表在《秘书》杂志2014年第1期)

* ~4 q" C& s! r( j8 P5 Y, ~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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