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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公文写作] 请教“意见”的格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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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老秘 发表于 2013-3-14 08:34:0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 
公文写作培训班
网友问题:
& f3 _  H: @- S4 V6 e' \# l
5 _- B6 l# C8 z+ C' ]4 A请问:意见作为上行文时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,如何理解?成文日期后是否必须标注联系人及电话?& K& `5 s" @. v7 Q" Q

( i' M: P6 T2 C2 G/ f+ ?老秘观点:
4 K8 b: ~7 ?, k/ `9 \$ W* H
% v- B5 l  e* ~6 r( h( m0 {) m# U意见作为上行文时“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”,是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〉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》(国办函〔2001〕1号)文件中规定的;“‘请示’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”,是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2000年《办法》)中规定的。首先,应当明确: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(以下简称新《条例》)施行后,2000年《办法》即已废止,国办函〔2001〕1号文件自然不宜再适用。其次,应当考虑到:新《条例》和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》(以下简称新《格式》)虽然具有以往同类文件无可比拟的规范性和科学性,但也不可能完美无缺,难免存在有的问题不甚明确或规定不够到位的情形。您提出的问题,新《条例》和新《格式》均未涉及,确实值得探讨。根据新《条例》的释义,附注为“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”。既然用了“等”字,那么需要说明的事项似不应排除“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”,但又缺乏新规定依据,则有待于国家主管部门加以明确。4 R( m8 }! ]4 ~( V/ s: A: w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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